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03财保54号
申请人:安徽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9048555D(1-3)。
法定代表人:唐建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伟,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芳,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仁置业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北侧行政办公中心西服务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MRTDU50。
法定代表人:皆川美希,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蚌埠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仁置业有限公司价值54837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安徽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已提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2993401041320210001538)作为担保。2021年12月2日,蚌埠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仁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837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
案件申请费3262元,由申请人安徽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胡静蓉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03财保54号
申请人:安徽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9048555D(1-3)。
法定代表人:唐建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伟,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芳,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仁置业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北侧行政办公中心西服务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MRTDU50。
法定代表人:皆川美希,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蚌埠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仁置业有限公司价值54837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安徽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已提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2993401041320210001538)作为担保。2021年12月2日,蚌埠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仁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837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
案件申请费3262元,由申请人安徽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胡静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