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106民初8762号之一
原告:广州彩河船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林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彬,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璟涛机电设备有限公,住所地广**省广州市天河区区。
法定代表人:莫异方。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彩河船舶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璟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彩河船舶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彩河船舶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彩河船舶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40元减半收取172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310元,均由原告广州彩河船舶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苏 扬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杨子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