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082民初3895号
原告:**市长青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凭海西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王锴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军飞,男,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祥国,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市国电耐磨耐火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南园村。
法定代表人:王志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全强,男,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文,江苏圣典(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同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许继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宪鲁,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康恒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民实路91号3436室。
法定代表人:焦学军,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鉴潮,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长青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系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 玲
人民陪审员 葛学松
人民陪审员 黄 坤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董佳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