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国电耐磨耐火工程有限公司

宜兴市国电耐磨耐火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082执保88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荣成市长青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凭海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王锴硕,董事长。

被申请人:宜兴市国电耐磨耐火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南园村

法定代表人:王志坤、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荣成市长青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与宜兴市国电耐磨耐火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荣成市长青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了(2020)鲁1082民初2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宜兴市国电耐磨耐火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2020年5月15日,荣成市长青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立案实施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宜兴市国电耐磨耐火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5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吕学科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明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