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国电耐磨耐火工程有限公司

荣成市长青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082执保1394号
申请保全人:**市长青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凭海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王锴硕,董事长。
被保全人:宜兴市国电耐磨耐火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南园村
法定代表人:王志坤、董事长。
申请保全人**市长青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其为**市人民法院(2016)鲁1082民初438号案件交付的案款1194394.49元。冻结被申请人宜兴市国电耐磨耐火工程有限公司在宜兴农村商业银行张泽支行账户3202234301201000002982内存款215000元。申请保全人按法律规定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申请保全人**市长青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为**市人民法院(2016)鲁1082民初438号案件交付的案款1194394.49元。冻结期限二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宜兴市国电耐磨耐火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至215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保全费5000.00元,由申请保全人**市长青环保能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代理审判员  于浩志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明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