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国电耐磨耐火工程有限公司

宜兴市国电耐磨耐火工程有限公司与荣成市长青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鲁1082民初5038号
原告宜兴市国电耐磨耐火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荣成市长青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宜兴市国电耐磨耐火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宜兴市国电耐磨耐火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珊珊
书记员  张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