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鲁1082执保132号
本院在审理荣成市长青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与宜兴市国电耐磨耐火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荣成市长青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了(2019)鲁1082民初3895号之五民事裁定书,裁定应继续冻结被保全人宜兴市国电耐磨耐火工程有限公司在宜兴农村商业银行张泽支行账户3202234301201000002982内存款215000.00元。2019年6月5日,荣成市长青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保全人宜兴市国电耐磨耐火工程有限公司在宜兴农村商业银行张泽支行账户3202234301201000002982内存款215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15日前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申请保全人应将本裁定书副本提交审判、执行机关或仲裁庭)。
代理审判员 于浩志
书 记 员 林凯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