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6)鲁1082民初438号之一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宜兴市国电耐磨耐火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对被申请人荣成市长青环保能源有限公司的财产依法继续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在荣成市人民法院的保证金180万元。
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1月13日至2018年1月12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曲婷
书记员 赵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