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国电耐磨耐火工程有限公司

荣成市长青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宜兴市国电耐磨耐火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0民终15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荣成市长青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荣成市凭海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宜兴市国电耐磨耐火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南园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太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荣成市长青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宜兴市国电耐磨耐火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2016)鲁1082民初4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荣成市长青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荣成市长青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荣成市长青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字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86元,减半收取943元,由上诉人荣成市长青环保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