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8民终5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环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湖镇镇工业园区。
诉讼代表人:毛宗慧,该企业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兴中,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宏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斜桥镇庆丰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沈宏达,执行董事。
上诉人浙江环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宏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2018)浙0825民初40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2019年2月20日,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浙江环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环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浙江环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程顺增
审判员 舒红胜
审判员 王琳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曾柳
书记员倪楚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