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跃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宏跃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环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402执恢6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宏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斜桥镇庆丰路189号,组织机构代码:775700459。
法定代表人:沈宏达。
被执行人:浙江环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湖镇镇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39937301。
法定代表人:邱玉清。
本院在执行本院受理的原(2018)浙0402执2832号即申请执行人浙江宏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环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达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2月25日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9年8月15日,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批准环达公司重整计划。2019年11月25日,环达公司管理人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对前述本院受理的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理由为,环达公司已完成司法重整,且管理人已按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向申请执行人浙江宏跃建设有限公司支付了相应的分配款。经本院审查,本院认为,按照法院审理的破产企业即本案被执行人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环达公司之相关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402民初17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君铭
审判员  程晶晶
执行员  朱 玮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杨芸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