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481民初5927号之一
原告:嘉兴大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浙江宏跃建设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燕。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大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宏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大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宏跃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嘉兴大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张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