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涌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南京涌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市秦淮区中轻石材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1民申5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南京涌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分龙岗路78号。
法定代表人:陈尾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任兵,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南京市秦淮区中轻石材厂,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吴家山18号。
经营者:张瑞芳,男,1972年8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煜坤,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南京涌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南京市秦淮区中轻石材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4民初68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南京涌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吴 军
审判员 杜 燕
审判员 邹小戈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龚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