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涌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涌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市秦淮区中轻石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003民初5371号
原告:南京涌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京市溧水区永阳镇分龙岗路**号。
法定代表人:陈尾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庆玺,196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被告:南京市秦淮区中轻石材。住所地:江苏省**京市秦淮区吴家山**号号。
经营者:张瑞芳,男,197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京市江宁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涌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秦淮区中轻石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9日以当事人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涌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23元,由原告南京涌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汪渤清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丛龙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