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117执字第399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涌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永阳镇分龙岗路78号。
被执行人溧水汇豪商务大酒店,住溧水区永阳镇珍珠路61-55号。
关于南京涌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溧水汇豪商务大酒店建筑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民终字第73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我院在2016年2月4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溧水汇豪商务大酒店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民终字第730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
执行员***
执行员朱强
执行员*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