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涌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涌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计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溧民初字第4031号之一
原告南京涌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分龙岗路7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71年2月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计寅,男,198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涌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计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涌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涌江装饰工程邮箱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涌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70元,减半收取403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335元,由原告南京涌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任天保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