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81民初4872号之二
原告:启东市晶鑫商砼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海复镇复西村8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富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骏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四平路78号22幢2单元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东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启东市晶鑫商砼管桩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骏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启东市晶鑫商砼管桩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启东市晶鑫商砼管桩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启东市晶鑫商砼管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474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974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启东市晶鑫商砼管桩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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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张军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