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681执3122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4年2月19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申请执行人***,男,1998年1月5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申请执行人施正方,女,1945年4月21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被执行人南京骏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下关区建宁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申请执行人***、***、施正方与被执行人南京骏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8日作出的(2017)苏06民终25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赔偿***、***、施正方各项损失人民币584713.79元,已给付35185.14元,尚应赔偿549528.65元;南京骏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的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承担本案一审受理费1447.77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2017年9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61815.65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80000元,扣划了被执行人南京骏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启东市汇龙镇集市贸易服务所的工程款150000元,另冻结了尚在该所的其他工程款;上述共计230000元已发放给申请人;经向金融管理部门、启东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启东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两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商品房登记信息。本院将被执行人**、南京骏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程序终结。现尚未执行到位331815.65元及利息。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协助执行手续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7)苏06民终25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袁亮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金鑫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