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骏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4877***与南京骏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02民初4877号
原告:***,男,1952年3月28日出生,住射阳县。
被告:南京骏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四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777017135P。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南京骏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9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邵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裴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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