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富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遵义富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黔2323执27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兴仁市。
被执行人:遵义富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白泥镇河滨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662987051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普安县教育局,住所地:贵州省普安县南湖街道西街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323009612003Y。
负责人:***,系该局局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2323民初32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2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遵义富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普安县教育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的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黔2323执276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