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富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502民初10999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12月2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
委托代理人:聂祥春,贵州锐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7年5月25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被告:遵义富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白泥镇河滨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662987051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方**,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遵义富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1.70元,减半收取1750.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顾林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