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富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302民初7158号
原告:***,男,汉族,1995年8月14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身份证住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灿,贵州帝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琴,贵州帝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0年8月17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身份证住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告:遵义富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白泥镇河滨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662987051R。
法定代表人:冉启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遵义富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5月24日因证据不足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遵义富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因证据不足自愿提出对被告***、遵义富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情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遵义富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0.00元,原告***承担。
审判员 谭 锴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恒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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