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富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遵义富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328执恢2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7月8日生,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住贵州省湄潭县。
委托代理人:罗尤琴,系***妻子。
被执行人:遵义富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白泥镇河滨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662987051R。
法定代表人:冉启英,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8年7月21日生,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住贵州省湄潭县。
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与遵义富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已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依法向被执行人遵义富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文书;经网络查询金融机构,被执行人遵义富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仅有零星余额,本院已将强制执行到位的4450元转付给申请执行人***;经网络查询车辆登记机关及工商登记机关,被执行人遵义富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及工商登记信息;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遵义富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付通、支付宝网络支付管理公司,被执行人遵义富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向住房公积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未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经在被执行人**的户籍所在地村委会调查了解,被执行人**在当地无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遵义富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遵义富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和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进行惩戒;向申请执行人公布了财产查询结果,送达了《提供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梁 毅
审 判 员  舒 展
审 判 员  肖 毅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冉丁玉
书 记 员  夏义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