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怀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

仁怀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黔0326执97号之一
被执行人仁怀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221499248XB,仁怀市中枢街道办事处新街饲料厂。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黔0326民初2102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01月17日向被执行人仁怀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5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仁怀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仁怀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52×××4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0231.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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