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怀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

***、***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黔0326执保12号
申请人:申修海,男,1983年10月28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
被申请人:***,男,196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
被申请人:仁怀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中枢街道办事处新街饲料厂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221499248XB。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女,197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
本院依据(2019)黔0326民初2716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了申修海的保全申请,请求冻结仁怀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仁怀市政公司及龚远桥银行账户存款930731.02元。申修海提供自有的车牌号为贵C×××××福特牌小型普通客车及担保人胡娟提供车牌号为贵C×××××别克牌小型轿车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修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仁怀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或者及龚远桥银行账户存款共计930731.02元,期限自2019年10月301日至2020年10月2930日止。
二、查封***所有的车牌号为贵C×××××号福特牌小型普通客车及担保人胡娟所有的车牌号为贵C×××××号别克牌小型轿车,期限自2019年10月31日至2020年10月30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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