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怀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

***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382民初693号
原告:***,男,196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鹿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
第三人:仁怀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中枢街道新街饲料厂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段**与被告***及第三人仁怀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向原告***送达了缴费通知书,但原告***未在限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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