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怀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

仁怀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与仁怀市长岗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382民初6675号
原告:仁怀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住所贵州省仁怀市中枢街道茅台路社区国酒新城三期。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止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仁怀市长岗镇人民政府,住所贵州省仁怀市长岗镇新里街。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鹿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仁怀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与被告仁怀市长岗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原告仁怀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仁怀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自己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仁怀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9元(已减半),由原告仁怀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