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怀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

贵州省仁怀市顺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仁怀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82民初6031号
原告:贵州省仁怀市顺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鲁班街道隆堡社区高检槽村民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2560933685Q。
法定代表人:何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峰、张化刚,贵州鹿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仁怀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中枢街道办事处新街饲料厂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221499248XB。
法定代表人:杨万林,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贵州省仁怀市顺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仁怀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定于2020年11月24日14时30分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庭前向原告贵州鲁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开庭传票。但原告贵州鲁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书面说明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31元(已减半),由原告贵州省仁怀市顺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蔡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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