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怀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

仁怀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仁怀市长岗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82民初5047号
原告:**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市中枢街道新街饲料厂组。
法定代表人:杨万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颖,贵州止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长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市长岗镇人民政府。
负责人:冯宗贵。
原告**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与被告**市长岗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9元(已减半预收),由原告**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浪琴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胡登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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