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怀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

***与仁怀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程光绪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82民初6667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
被告:仁怀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中枢街道新街饲料厂组。
法定代表人:杨万林。
被告:程光绪,男,195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
被告:仁怀市人民政府坛厂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坛厂街道。
负责人:郑勇。
原告***与被告程光绪、仁怀市人民政府坛厂街道办事处、仁怀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7日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自己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83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廖必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黄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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