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盛合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腾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盐城悦芸电器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91财保40号
申请人:苏州腾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0893134329,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吴江区松陵镇高新路与长安路交界处伟业新都汇******。
法定代表人:徐小凤
被申请人:盐城悦芸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3MA1X5TXJ0N,住所地盐,住所地盐城市阜宁县郭墅镇兴庄工业区**/div>
法定代表人:孙正会
被申请人:***,1982年4月1日生,住江苏省阜宁县。
被申请人:苏州市盛合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678315305Q,住所地苏,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城南街道天誉生活广场****v>
法定代表人:郑将
原告苏州腾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悦芸电器有限公司、***、苏州市盛合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杏联药业(苏州)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腾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盐城悦芸电器有限公司、***、苏州市盛合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为其提供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腾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盐城悦芸电器有限公司、***、苏州市盛合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韦 超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前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