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句容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常州市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句容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常州市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29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句非诉行审字第25号
申请人句容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句容市华阳镇文昌东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潘科,系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常州市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坛经济开发区华兴路185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句容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4年9月9日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7条第1项之规定,作出句安监管罚[2014]34号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被申请人1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2015年2月4日申请人依法催告被申请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无果,申请人遂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准予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句容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的句安监管罚[2014]3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