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市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13民初8166号
原告:***,男,198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韦君,常州市金坛区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常州市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555831174X,住所地常州市金坛经济开发区华兴路185号。
法定代表人:费成益,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裕,江苏常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宁馨,江苏常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常州市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金钱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祝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