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澳华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常州市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1民初2036号
申请人:江苏澳华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554655199M,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海港路。
法定代表人:王小琴。
被申请人:常州市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555831174X,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经济开发区华兴路185号。
法定代表人:费成益。
被申请人:费成益,男,1975年3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金坛市。
原告江苏澳华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费成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澳华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对常州市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费成益的银行存款950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澳华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常州市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费成益的银行存款9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姚明希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梁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