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市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13执2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555831174X,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经济开发区华兴路**。
法定代表人:费成益。
被执行人:***,男,1980年12月28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关于常州市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履行劳动合同争议一案,常州市金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常金劳人仲案字[2021]第60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限被执行人***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常州市金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常金劳人仲案字[2021]第604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先彪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宗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