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市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市金能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13执52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555831174X,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东城街道华兴路185号。
法定代表人:费成益。
被执行人:南通市金能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1383958262,地址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金沙工业园区东区。
法定代表人:丁松峰。
关于常州市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市金能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413民初19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确定:一、被告南通市金能实业有限公司同意返还原告常州市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元,分别于2021年10月20日前给付10000元,2021年11月20日前给付20000元,2021年12月20日前给付20000元,2022年1月20日前给付20000元,2022年2月20日前给付10000元;二、如被告南通市金能实业有限公司有任一期款项未按时履行,原告常州市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执行,同时要求被告南通市金能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违约金10000元;三、原告常州市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00元,由被告南通市金能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已当庭履行)。因南通市金能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南通市金能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和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南通市金能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有车辆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金沙镇转河路、朝阳北路交叉口东北侧1幢和金沙镇转河路、朝阳××路××幢的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日期自2021年11月29日至2024年11月28日止。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号牌号码为苏FV××××、苏F5××××的车辆,查封期限两年,查封日期自2021年11月16日至2023年11月15日止。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日期自2021年11月5日至2022年11月4日止。以上冻结查封措施如届满需续冻续封,请申请人提前30日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逾期脱冻脱封后果自负。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采取限制消费措施。2021年12月7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认可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认可被执行人南通市金能实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先彪
审 判 员 郭 影
审 判 员 史春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董金明
书 记 员 祁云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