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市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市金能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13执4671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555831174X,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东城街道华兴路185号。
法定代表人:费成益。
被执行人:南通市金能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1383958262,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金沙工业园区东区。
法定代表人:丁松峰。
关于常州市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市金能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南通市金能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南通市金能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1100.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先彪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宗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