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金桥市场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苏金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溧阳市江南春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某某、溧阳市庆丰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81民初5322号
申请人:溧阳市庆丰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MA1N0UU451,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金梧路138号1幢。
法定代表人:包国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金桥市场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596939499T,住所地溧阳市昆仑街道泓口路218号C幢326室。
法定代表人:薛惠玶,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薛惠玶,男,1969年7月22日生,住溧阳市。
被申请人:江苏金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5525400487,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燕山东苑30幢二楼。
法定代表人:陈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溧阳市江南春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676388498Y,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东大街88号。
法定代表人:陈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溧阳市庆丰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金桥市场发展有限公司、薛惠玶、江苏金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溧阳市江南春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由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为其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0500019007738。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金桥市场发展有限公司、薛惠玶、江苏金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溧阳市江南春市场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朱陟峰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海龙
书 记 员 虞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