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81民初2717号
原告:溧阳市童立建筑搭建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兴业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793814265X。
法定代表人:王业和,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国,江苏翁昊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9年11月11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被告:***,男,1951年11月28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被告:江苏金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燕山东苑30幢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5525100487。
法定代表人:赵恩国,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金桥市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昆仑街道泓口路218号C幢32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596939499T。
法定代表人:薛惠玶,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溧阳市童立建筑搭建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金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金桥市场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溧阳市童立建筑搭建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溧阳市童立建筑搭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溧阳市童立建筑搭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28元,减半收取3714元,保全费2670元,合计6384元,由原告溧阳市童立建筑搭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水芳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朱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