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溧阳市庆丰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江苏金桥市场发展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民初50号
原告:溧阳市庆丰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金梧路138号1幢。
法定代表人:包国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富春,江苏平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雅倩,江苏平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金桥市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昆仑街道泓口路218号C幢326室。
法定代表人:薛惠玶。
被告:薛惠玶,男,1969年7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被告:江苏金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燕山东苑30幢二楼。
法定代表人:赵恩国。
被告:溧阳市江南春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东大街88号。
法定代表人:陈明。
被告:广德金恒建材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新城区南环路(8号楼)。
法定代表人:周财庚。
原告溧阳市庆丰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江苏金桥市场发展有限公司、薛惠玶、江苏金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溧阳市江南春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广德金恒建材市场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原告溧阳市庆丰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溧阳市庆丰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时 坚
审 判 员  刘敬兵
审 判 员  翟 翔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戴 强
书 记 员  童亦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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