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81执保581号
申请人:溧阳市童立建筑搭建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兴业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793814265X。
法定代表人:王业和,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金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燕山东苑30幢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5525400487。
法定代表人:赵恩国,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江苏金桥市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昆仑街道泓口路218号C幢32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596939499T。
法定代表人:薛惠玶,职务不详。
申请人溧阳市童立建筑搭建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金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金桥市场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江苏金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金桥市场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万元。2020年5月14日,案外人高本聪自愿以其名下苏D×××××车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金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金桥市场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万元。
二、查封担保人高本聪名下苏D×××××车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福岭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薛雯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