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金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金桥市场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民初381号
原告:江苏金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竹箦镇北山西路1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5525400487。
法定代表人:赵恩国。
被告:江苏金桥市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昆仑街道弘口路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596939499T。
法定代表人:薛惠坪。
原告江苏金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金桥市场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金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其提出的缓交申请本院亦不予准许,原告江苏金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催缴后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应当依法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江苏金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多次催缴未能按照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照其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郑 仪
审判员 罗希夷
审判员 万海峰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张 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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