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81民初1542号
原告:溧阳市庆丰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金梧路138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MA1N0UU451。
法定代表人:包国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富春,江苏平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雅倩,江苏平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金桥市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昆仑街道泓口路218号C幢32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596939499T。
法定代表人:薛惠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9年7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被告:江苏金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燕山东苑30幢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5525400487。
法定代表人:赵恩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溧阳市江南春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东大街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676388498Y。
法定代表人:陈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广德金恒建材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新城区南环路(8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050173516J。
法定代表人:周财庚,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溧阳市庆丰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金桥市场发展有限公司、薛惠砰、江苏金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溧阳市江南春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广德金恒建材市场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向原告溧阳市庆丰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原告溧阳市庆丰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溧阳市庆丰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雷 波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曹丽娜
书 记 员 夏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