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13民初2159号
申请人:苏州鼎旭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金阊区。
法定代表人:汪江波。
被告:江苏鼎洪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
法定代表人:周学龙。
本院在审理苏州鼎旭建材有限公司诉江苏鼎洪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苏州鼎旭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鼎洪建工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人民币65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苏州鼎旭建材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鼎洪建工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人民币65万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建平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刁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