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81执保67号
申请人:江苏五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674429006P,住所地溧阳市南渡镇永安路217号。
法定代表人:张云奎
被申请人:江苏鼎洪建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5558865462,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昆仑南路73-2-6号。
法定代表人:周学龙
被申请人:***,男,1967年6月6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申请人江苏五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鼎洪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苏鼎洪建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为其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责任限额80万元,保单号为6613437181820200000005。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鼎洪建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志平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史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