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鼎洪建工有限公司

401江苏五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鼎洪建工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81民初401号-1
原告:江苏五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南渡镇永安路2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674429006P。
法定代表人:张云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旭东,江苏平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鼎洪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昆仑北路73-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5558865462。
法定代表人:周学龙。
被告:***,男,1967年6月6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原告江苏五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鼎洪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江苏五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五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鼎洪建工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41元,减半收取5821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合计10341元,由原告江苏五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卞建忠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