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鼎洪建工有限公司

江苏鼎洪建工有限公司与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4民终45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鼎洪建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5558865462,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昆仑北路**。
法定代表人:周学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699343815D,住所地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和平中路**v>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洁,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杰,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66年12月8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原审被告:赵江华,男,1973年2月11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溧城镇燕山南苑********,现住溧阳市。
上诉人江苏鼎洪建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赵江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2019)苏0481民初4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9年9月23日上诉人江苏鼎洪建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缓交上诉费未获准。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后向江苏鼎洪建工有限公司发出催交上诉费通知书,通知其应于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费22696元,逾期交纳上诉费,将按自动撤诉处理。上诉人江苏鼎洪建工有限公司至今未向本院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鼎洪建工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敬兵
审判员  时 坚
审判员  翟 翔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冯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