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深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市深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韩城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81民初1918号
原告:南通市深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存静,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文,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拥,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韩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荣进,系该公司助理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站党,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敬乃,女,汉族,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南通市深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南通市深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韩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合同内初审无争议金额2205580.16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签证等合同外增加费用金额1413388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欠付工程款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及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1年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工程欠款之日止)。4、判决原告在被告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韩城***.南湖学府项目一期货量区精装修工程(二标段)》项下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因案件产生的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韩城***.南湖学府项目一期货量区精装修工程(二标段)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建韩城***.南湖学府项目一期货量区精装修项目位于陕西省韩城市桢州大街与金盆路十字东北角。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施工合同的全部义务,2020年7月30日已验收合格移交韩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使用。2021年5月份完成了结算初审,初审无争议部分金额14262567元(装修初审金额12410638元+安装初审金额1851929元),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签证金额1413388元,本项目结算方式应为无争议部分金额+签证变更金额,结算金额合计15675955元。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办理相关结算及各种无理由扣款,截止目前被告向原告已支付工程款9125059.64元,三方材料费扣款金额2931927.24元,合计需支付工程尾款金额3618968.16元。综上,迫于无奈,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韩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以其与原告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本院受理本案提出异议,请求本院驳回原告南通市深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事实与理由:根据2020年4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韩城***.南湖学府项目一期货量区精装修工程(二标段)施工合同》约定,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达不成的,均提请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综上,请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南通市深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20年4月8日签订的《韩城***.南湖学府项目一期货量区精装修工程(二标段)施工合同》第三册专项条款及合同附件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7.1约定: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除另有约定外),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达不成的,均提请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被告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三)仲裁协议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且不具有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综上,应驳回原告南通市深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可依照双方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南通市深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751元,退回原告南通市深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薛新法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桑 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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