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深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市深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新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2民初7316号
原告:南通市深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镇紫竹园312幢七层。
法定代表人:范存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拥晴,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春,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新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软件(动漫)产业园商务中心4楼。
法定代表人:谢金雄。
原告南通市深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原告南通市深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通市深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新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沈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