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9民初4733号
原告:南通市深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存静。
被告:苏州***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金雄。
原告南通市深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2年4月22日立案,原告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 蕾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沈建春